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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浙通信联市〔2012〕80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宁波市通信管理局、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校园电信服务市场和谐发展,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2〕31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

(一)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开展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2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和工信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下属电信企业针对文件中明文禁止的违规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电信企业落实相关文件精神。

(二)电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电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自律,进行公平竞争,文明开展校园营销活动,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针对校园市场的电信业务管理和员工及代理代办人员的管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师生或学生家长用户(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宣传资料。

2.侵犯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组合资费方案;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

3.与学校或学校下属部门签订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以业务提成等方式违规聘用教师在学生中间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4.与学校签订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协议。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进行销售。

6.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向学校缴纳有关赞助费、公关费、进场费等等。

7.进入中小学校校园开展面向学生的电信业务现场营销服务活动。

8.未经学校同意,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校园开展营销服务活动或未在指定的校园区域内开展营销服务活动。

9.提供对本网和异网用户有差异性要求的业务平台。

(三)学校要公平、公正对待各电信企业,坚决抵制垄断营销,保障校园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学校应支持电信企业依法开展电信服务,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电信企业的违规校园捐赠。

2.允许电信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时,在进场时间、进场地点上排他或变相排他。

3.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企业的手机卡或服务;将办理或开通指定电信业务作为入学报到和校园生活的前提条件。

4.与电信企业合作建设的业务平台,只向平台合作的电信企业用户提供服务,或向不同电信企业用户提供差异性服务。

5.与电信企业联合营销并从中获利。

6.未经本人许可,将校园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电信企业。

7.允许电信企业进入中小学校校园开展面向学生的电信业务现场营销服务活动。

二、规范校园信息化建设合作

(一)鼓励电信企业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

鼓励电信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人才、资金和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在校园网建设、移动教学终端研发、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应用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等多方面与学校开展合作。电信企业应当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加强与学校合作,不得低于成本价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招投标。

(二)加强校园信息化合作项目管理

校园信息化合作项目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与校园营销活动相捆绑,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其投资建设方式、招投标行为以及资产转移处置等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校园内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做好校园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电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审计规定,在校园内进行移动基站、机房、传输线路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按照139号文件要求,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学校应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证各电信企业平等进入。

学校与电信企业应共同做好校园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巡检,及时处置损坏事件。电信企业应加强自律,守法经营,不得破坏竞争对手设施。未经允许,学校和电信企业不得私自处置或破坏第三方在校园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对于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网络基础设施所有权、使用权问题,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企业经营、服务、通信建设及共建共享等行为进行监管,使其合规有序地开展电信业务营销、通信建设活动,维护校园通信市场秩序。定期将本省每年的校园电信市场竞争情况及时上报工信部,如遇有重大影响的校园电信市场竞争突发事件,通信管理局应第一时间上报工信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当地电信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各种活动,通过电信企业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规范做好与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合作,公平对待电信企业,保障校园用户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电信企业从事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违法从事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电信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知情权、选择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联合工作机制

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对部分重点校园市场开展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