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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参保费的缴纳

   (一)大学生的医保参保费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持证人员中的大学生(含持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  

   (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  

   (三)大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由高校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大学生被高校注销学籍的,自高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不予退回。  

 

二、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大学生医保不设住院最高限额。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5万元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3、参保大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高于25万元时,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80%。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3、自愿选择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参保大学生,其在校卫生所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73%。

   4、在校卫生所治疗或经校卫生所医生转诊到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三)费用结算  

   大学生医保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