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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6-04-24 作者: 来源: 点击:

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对《浙江林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从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

  • 我校公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原为校卫生所、临安市人民医院、临安市中医院、临安市锦城镇医院以及杭州市下列六家医疗机构:浙一医院、浙二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省妇保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不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医院与分院),现新增加三所医疗机构:省中医院、省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到我校公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 经我校公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疗效不明显,本人要求到省内县市级及以上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原就诊医院或校卫生所同意。报销按非指定医院处理。

  • 确因病情需要出省就诊的,由本人申请就诊的医院,须经校卫生所初审,并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报销按非指定医院处理。

  • 住院床位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天30元。

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