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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 (浙农林大〔2011〕173 号)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基建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基建招标办),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基建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原则上在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储备库”,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且资金落实的新增项目。新增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教育厅确认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投标办)批准;

2、列入年度零建、维修改造计划项目,或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追加零建、维修改造项目。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和零建、维修改造项目, 按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通过省招投标办招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临安公共资源招标中心招标;

3、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通过校内招标;

4、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采购等,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出意见,经监察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直接发包(施工单位原则在年度中标的企业中选择)。

第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校内招标项目应当在学校公告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列入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标网发布公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校审计处负责审核。在临安公共资源招管办或省招投标办实施招标的项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实行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校审计处负责复核。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控制价制度。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作废标处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控制价的编制,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十三条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校内招标项目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省重点办,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发包方式。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

1、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开标,接受省招投标办监督。评标全过程遵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2、评标结果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示;

3、评标过程及结果向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4、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学校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6、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基建管理经费中列支;

7、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等资料送省招投标办备案。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基综处备案。

在临安公共资源招管办实施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校内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1、校内招标项目在校监察处监督下开标(开标单位不少于三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做好开标的原始记录,投标人、唱标人、录标人、监标人员应当场在开标记录单上签名,由校基建招标办留存、归档;

2、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4、如遇有效标少于三家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二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排列名次。评标结果在学校公告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校监察处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6、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决标会议(需至少2/3以上成员到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标。决标会议形成纪要,由校基建招标办留存、归档;

7、按照本条4、5、6款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六章 招标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接受省招投标办、省教育厅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校监察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2、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客观、公正地评标;

2、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3、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4、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对校监察处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