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的水电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率,规范校内的用水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深化学校水电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校水电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对用水用电实行量化管理,使我校水电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统一、规范的校内水电市场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水电管理采取宏观行政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产业后勤管理处对全校的水电工作实施宏观行政管理,后勤集团设水电管理中心(水电保障组)受学校委托负责全校供水供电、日常水电管理等具体工作。
1.确定后勤集团水电保障服务项目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质量。
2.检查和监督后勤集团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校内大型用电设备、用水设备使用的审批工作。
4.负责制定校内水电增容工程和大型水电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
1.负责后勤集团内部水电管理工作岗位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2.负责校内配电房、水泵房的日常供电供水工作及供电供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校内供电线路、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校内供电线路、设施及供水管网的零星维修工作。
5.负责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用电用水的计量核查(抄表)计费。
6.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7.负责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联络工作。
8.维护校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保证校内正常供水供电。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校内用户在水电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和窃水窃电行为,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1.学校根据临安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水电价格,考虑学校转供电、转供水增加的成本因素和使用单位的性质,确定校内的水电收费价格。
2.临安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供水、供电价格调整后,后勤(集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计财处、产业后勤管理处汇报,经批准后实施。
4.由校内供电系统、供水管网转供的其他单位的用水用电。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无表不得用水用电。对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后,一律安装水、电表,并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
第十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报修。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位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新建、扩建工程竣工后,经水电管理中心验表合格并登记后方可用电用水。
第十二条 校内经营性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及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请用的民工、临时工居住点,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表,每月抄表结算一次,由用人单位统一交费。用工合同中止或离开学校时,在结清水电费后,水电费保证金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用水用电,除学校规定的用水用电额度外,均由学生自付,每月由管理部门按表收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自行举办的带有收费性质的活动,按活动次数进行收费(按用电设备的容量和用水实际情况)。对各类收费上机、计算机培训等地点,均应装表计量,按表收费。
第十六条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到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同时应安装水电计量表计,水电管理中心定期抄表,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或调离学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到水电管理中心结清水电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用水用电,由抄表收费工作人员抄表核算后,将水电费扣款清单交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对不在计财处发放工资的个人,可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并及时划转,也可直接找用户收取并开具学校统一发票。具体办法由后勤集团同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九条 抄表工作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准确查抄水电表,并有义务将各单位和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向对方通报。
第二十条 用户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损坏后,应及时更换,否则,按以下方法收取水电费:
1.对居民用户,自通知后的第二个月起,水费按15吨/月扣取,并逐月递增;对其它用户,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的流量收取水费。
2.电费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每日的使用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为校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
第五章 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第二十三条 对用电用水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金(罚款)。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可以报请上级水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窃电量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方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1.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水电管理,为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举报、查获窃电、窃水的有关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可以从违约金(罚款)中给予适当的奖励。
3.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