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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20】56号)我校学生可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医保,相关待遇条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内容为:

一、就医相关规定:

大学生医保费用, 270元/每人/每年,其中个人缴纳90元,同级财政补贴180元。

(一)在校卫生所就诊或经校卫生所转诊,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可减免。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大学生在校卫生所首诊,或经校卫生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同时,由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3%。

2、需通过校卫生所转诊的大学生,凭杭州市市民卡和医保电子凭证,至校卫生所就诊,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情和拟转诊的医院,由接诊医生安排转诊。

3、在转诊有效日期内,至转入的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时,主动出示就医凭证,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执行。如对费用有疑问,请现场咨询就诊医院收费人员予以解决。

(二)关于外出就诊的其他规定

1、外出就诊必须使用杭州市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至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方可进行医保结算。

2、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杭州市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市民卡(社保卡)在医保“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所在高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或在“浙里办”APP上按市医保规定结算。

(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免缴当年度医保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学生,只需缴纳当年度一半保费,即45元。符合条件的学生请在规定缴费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向学校学工部提交申请。

二、市大学生医保相关结算规定: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为:


三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统筹基金比例

40%

60%

70%

个人承担比例

60%

40%

30%

3、大学生在本校卫生所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3%,即个人承担比例为27%。

4、大学生在本校卫生所首诊,或经校卫生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三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统筹基金比例

70%

75%

80%

个人承担比例

30%

25%

20%

3、大学生医保住院最高限额30万元。参保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于30万元时,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如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10

10-20万(含)

20-60万(含)

大病保险

2.5

70%

75%

80%

(三)医疗救助待遇

1、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市区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2、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以下标准救助:

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子以全额教助。

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70%;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60%。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市区范围内需持市民卡在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没有市民卡的学生持医保电子凭证结算,除不可抗因素必需急诊外,其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杭州市区以外的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凭本人社保卡在当地医院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寒暑假证明(学院提供)、居住地证明、实习证明以及医疗发票、结算单据、住院记录等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可凭居住地证明、实习证明以及医疗发票、结算单据等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也可以在“浙里办APP”的医疗保障专区线上申请报销。

3、在校卫生所就诊请主动出示杭州市市民卡和医保电子凭证;未办理市民卡的学生出示医保电子凭证。需要办理市民卡的学生可用过“浙里办”app线上申请。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