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推进建管处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处务会议是建管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处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处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由处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处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以及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计划和有关决策,研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学校交办部门拟订的相应规划、文件起草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涉及学校房产管理、节能、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事务管理、权属学校土地资产管理及地上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学校植物园建设、甲方对乙方(后勤集团)监管与年度考核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资源调配、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抢修等处理事项;
(五)研究讨论部门人事、政治业务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处务会议的议题,由各主管提出,报分管副处长审阅;重大事项,可由分管副处长或处长直接提出。
第五条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提议人、分管领导等在会前要认真思考,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提交处务会议前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处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处长、副处长、主管。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安排部门内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第八条处务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且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形式应灵活多样,可分专题研究会议、论证分析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
第九条 处务会议一般由处长主持。为体现即知即行、提高会议时效,对一般事务性决策,处务会议可以委托相应分管副处长主持;对单项2万元以下的一般事务,直接授权相应分管副处长决定处置。
第十条处务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含)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部门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十一条处务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意见、建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二条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处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对于处务会议的决定、决议,应按照部门分工情况认真抓好会议决定、决议事项的落实与反馈。综合办应做好相关督办及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