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校内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文件 > 正文

浙江林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浙林院(2008)90号]

发布日期:2011-06-1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浙江林学院已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基本原则

依据浙江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要求编制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精神,学校需编制3—5年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储备库。凡未列入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二)储备库项目立项启动程序

储备库项目需启动时,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研,编制项目启动申请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项目启动,基建处负责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申报并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发改委审批。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方案公开竞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发改委审批。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基建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1.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入浙江省重大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2.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在校内组织招投标,同时在浙江林学院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3.对于通过公开招标,无合格标的,或者由于其复杂性、专门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成比例的,经学校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

4.对于主体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土建追加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下,材料、设备追加额在50万元以下),如原承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原承包人施工。

(四)投标报名时基建处对投标单位做好资格审查。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建安等施工招标的入围单位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建设单位推荐2—3个候选单位,由省重点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来决标。

(六)中标单位确定后,学校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标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备案。

(七)招标项目的标底由审计处组织编制,标底必须保密。对投标单位报价高于标底价格且没有充足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

(八)招投标工作接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一)施工前期手续办理

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完成(消防审查、规划审批、报建、气象、防雷、保险、白蚁防治、垃圾清运、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二)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项目合同是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文件。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我校合同签订实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具体操作流程为:

1.由基建处主办人员拟定合同初稿;

2.基建处负责人审核;

3.交学校审计处、计财处负责人审核会签;

4.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核会签;

5.正式签订合同,学校主管领导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合同方可生效。

(三)项目资金管理

1.基本建设财务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归口管理。计财处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2.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2)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严格做好工程款管理

(1)工程价款的支付,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机构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2)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0%-25%(对工期短、不支付进度款的工程,备料款可以适当提高),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至少20%的工程尾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处或社会审计单位审计,按合同约定留足工程保修金后结算。

(3)工程变更费用支付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30万元以内),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30万元以上)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施工单位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基建处复核、审计处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4)工程保修金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保修期满,经基建处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4.基本建设资金签批权限

(1)工程款支付在5万以下由基建处长审批,5万以上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主管校长审批。

(2)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同时由基建处、审计处和计财处、学校领导同时审查签字,并扣除工程用水电费和保证金后支付。

5.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规定的;

(5)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6)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7)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四) 施工联系单管理

1.变更范围

(1)设计院因设计问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2)甲方因使用功能调整而引起的变更。

(3)施工现场(人员)提出变更:包括施工节点不明确,与实际不相符;由于不可抗力或双方事先未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事件发生而允许进行的工程变更。

2.签复程序

(1)设计变更

设计院提出变更申请→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功能变更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3)现场提出变更

1)30万元以下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30万元以上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五)工程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1.建设项目工程完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基建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基建处负责向市质监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确定验收时间,并负责通知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

2.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学校相关部门与市质监安监站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核定质量等级。

3.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

4.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6)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基本建设竣工结算及资料归档

1.工程竣工后,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及早编好竣工结算,进行基建初审。

2.经初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学校审计处审计。

3.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技术资料应归档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室。资料归档范围为:

(1)项目合法性资料(前期项目报批、审批):扩初设计、施工证、规划许可证、消防建审意见、土地审批意见、竣工验收、规划验收资料等。

(2)项目技术性资料:地质报告、方案文本、扩初设计文本、施工图纸(电子文档)、竣工图纸等。

(3)项目经济性资料:前期招投标文件,合同,概、预、结算报告等。

(4)项目建设佐证材料: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联系单、通知、会议纪要等。

4.及时完成竣工项目土地证、房产证等权证办理工作,做到项目权证办结率达到100%。

四、基本建设廉政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廉政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和克服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对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标底等必须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二)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方、监理方、材料和设备供应方等(以下简称乙方)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和好处费。

(四)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准接受乙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因故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务的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不准参加乙方邀请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七)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积极实行回避制度。

1.与乙方工作人员有亲属等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不准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八)在与乙方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

五、附则

(一)未尽事宜,结合基本建设管理规则和工程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二)本规定由浙江林学院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