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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变化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4-08-31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0年6月3日,全国爱卫办印发了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与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10〕3号), 在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与管理办法基础上,对部分标准和指标进行了调整或增减,调整后的新标共10大项66个小项。现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调整变化情况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项目

第六小项调整为:(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项目

1、第三小项调整为:(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2、第四小项调整为:(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3、第八小项调整为:(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项目

1、第六小项增加内容为:“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2、第七小项增加内容为:“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3、第八小项增加内容为:“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4、第九小项调整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四)“环境保护”项目

1、第六小项调整为:(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第一小项调整为:(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第二小项调整为:(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4、第三小项取消了原“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小项,改变为:(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5、第四小项调整为:(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项目

1、增加小项为:(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调整小项为:(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六)“食品卫生”项目(改为“食品安全”项目)

1、调整小项为: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2、增加小项为: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七)“传染病防治”项目

1、增加小项为:(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2、增加小项为:(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项目

原来“五小项”合并调整为: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项目

1、第二小项增加内容为: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2、第五小项调整为:(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第二小项调整为:(二)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2、增加第八小项为:(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二、新“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调整情况

(一)申报、评审程序调整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一、二年为申报年,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一次。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标准和办法的执行时间

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再落实创卫目标责任。鉴于创卫标准的变化、应对创卫综合检查验收和今后的三年一复查,在原已落实的创卫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将新调整、增加的创卫标准内容再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与相关行业单位,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新标准限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再巩固发展创卫成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整改薄弱环节,加强市容卫生管理,建立长效规范机制,巩固取得的创卫成果;切实做好国检技术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各专项整治组和各创卫责任单位落实必检项目和备检项目,进一步打造创卫亮点,切实完善各项软件资料,确保通过技术评估。

(三)筹备召开迎检工作大会。待创卫暗访通过文家件下达后,组织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一次迎接创卫综合评估检查验收大会,再动员、再部署迎国检验收工作。